你找的潛店或教練合法嗎?別讓自己暴露在未知風險中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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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 #爆潛公社 一名網友自述,參與某教練的 Fun Dive 前往東北角潛水時,遭遇意外導致腳部骨折,不僅承受巨大痛苦,後續手術與住院費用更累積高達 15 萬元。然而,最令人震驚的,是該營利業者並未依法投保「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」。

為了普及正確的水域安全與法律觀念,並讓大眾明白強制保險所涵蓋的保障內容,「凹豆律師-Outdoor Lawyer」王綱律師特別撰文,從法律觀點進行深度拆解。幫助大家明確辨識合法潛店、理解業者的強制投保義務,以及不幸發生意外時的法律求償管道。

下次在找潛店或教練報名行程前,請務必核對以下 4 大核心重點:

凹豆律師-Outdoor Lawyer:潛水法普文

前幾天滑手機剛好看到 #爆潛公社 的這篇,藉機法普一下。

如果這篇內容屬實的話,那麼可能要留意幾點:

1. 業者「一定要」幫你保「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」

依照 #發展觀光條例 第36條、#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3條、第10條規定,帶客從事潛水活動而具營利性質的業者,一定要為客戶投保「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」,不是公共意外責任險也不是其他保險,一定要是「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」。

2. 不論業者有無疏失,消費者都可直接請領保險給付

根據「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」保單條款,凡是在活動期間發生意外(包含前往水域途中、實際進入水域活動期間、活動結束後返回業者場所期間),不論是否是因為業者的疏失導致,消費者都可以直接請領保險給付。以本案的醫療費用來說,就可在保額 30 萬的限度內按實際支出的必要醫療費用請領。

註:依照保單的除外事項條款,例外在業者有違反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 8 條、第 13 條、第 19 條、第 24 條導致意外發生時,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。所以消費者事前還是有必要確認業者活動的合法性。

3. 業者沒保?構成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」,仍須賠你保險給付

如果業者未依規定投保,構成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」導致消費者受有不能請領保險費之損害,此時不論業者對意外發生有無疏失,消費者都可依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規定向業者請求原可領得的保險給付。

4. 業者有疏失?醫療費以外還能再加請求精神慰撫金與其他損害

如果業者對於意外的發生有疏失,則除了上述針對醫療費用的保險給付外,消費者還可以進一步向業者求償其餘損害,包含:精神慰撫金、不能工作之損失、因而增加之支出(護具費用、看護費、就醫車資等)。

海編小提醒:

下次安排潛水活動時,請務必向業者詢問這兩張保單,並要求提供「投保名冊」以茲證明!

特別感謝「琉潛」提供保單範本參考

註:琉潛並非本次事件之爭議業者,感謝友善協助法普宣導

富邦產物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單範本(琉潛提供)
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單範本(琉潛提供)
富邦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單範本(琉潛提供)
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單範本(琉潛提供)

※ 本文經作者授權轉載自 凹豆律師-Outdoor Lawyer Facebook 粉絲專頁原文〈潛水法普文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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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是王綱律師,分不清楚是愛戶外比較多,還是愛法律比較多,所以想先當個凹豆律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