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 #爆潜公社 一名网友自述,参与某教练的 Fun Dive 前往东北角潜水时,遭遇意外导致脚部骨折,不仅承受巨大痛苦,后续手术与住院费用更累积高达 15 万元。然而,最令人震惊的,是该营利业者并未依法投保「水域游憩活动责任保险」。
为了普及正确的水域安全与法律观念,并让大众明白强制保险所涵盖的保障内容,「凹豆律师-Outdoor Lawyer」王纲律师特别撰文,从法律观点进行深度拆解。帮助大家明确辨识合法潜店、理解业者的强制投保义务,以及不幸发生意外时的法律求偿管道。
下次在找潜店或教练报名行程前,请务必核对以下 4 大核心重点:
凹豆律师-Outdoor Lawyer:潜水法普文
前几天滑手机刚好看到 #爆潜公社 的这篇,借机法普一下。
如果这篇内容属实的话,那么可能要留意几点:
1. 业者「一定要」帮你保「水域游憩活动责任保险」
依照 #发展观光条例 第36条、#水域游憩活动管理办法 第3条、第10条规定,带客从事潜水活动而具营利性质的业者,一定要为客户投保「水域游憩活动责任保险」,不是公共意外责任险也不是其他保险,一定要是「水域游憩活动责任保险」。
2. 不论业者有无疏失,消费者都可直接请领保险给付
根据「水域游憩活动责任保险」保单条款,凡是在活动期间发生意外(包含前往水域途中、实际进入水域活动期间、活动结束后返回业者场所期间),不论是否是因为业者的疏失导致,消费者都可以直接请领保险给付。以本案的医疗费用来说,就可在保额 30 万的限度内按实际支出的必要医疗费用请领。
注:依照保单的除外事项条款,例外在业者有违反水域游憩活动管理办法第 8 条、第 13 条、第 19 条、第 24 条导致意外发生时,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。所以消费者事前还是有必要确认业者活动的合法性。
3. 业者没保?构成「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」,仍须赔你保险给付
如果业者未依规定投保,构成「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」导致消费者受有不能请领保险费之损害,此时不论业者对意外发生有无疏失,消费者都可依民法第 184 条第 2 项规定向业者请求原可领得的保险给付。
4. 业者有疏失?医疗费以外还能再加请求精神慰抚金与其他损害
如果业者对于意外的发生有疏失,则除了上述针对医疗费用的保险给付外,消费者还可以进一步向业者求偿其余损害,包含:精神慰抚金、不能工作之损失、因而增加之支出(护具费用、看护费、就医车资等)。
海编小提醒:
下次安排潜水活动时,请务必向业者询问这两张保单,并要求提供「投保名册」以兹证明!
特别感谢「琉潜」提供保单范本参考
注:琉潜并非本次事件之争议业者,感谢友善协助法普宣导
※ 本文经作者授权转载自 凹豆律师-Outdoor Lawyer Facebook 粉丝专页原文〈潜水法普文〉。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