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4 年 1 月 4 日交通部预告「水域游憩活动管理办法」部分条文修正草案,主要考量近年自由潜水活动盛行,要将「自由潜水」增列在条文中,并增订其他相关规定。布鲁与海编群心中实在是五味杂陈,看见公部门提出修法、以行动关注潜水议题,至少感受到海洋、水域活动似乎愈来愈受到重视;不过,当海人们细看条文后,却发现文字解读上好像有些灰色地带。布鲁与海编群将透过这篇文章,与你一起检视修正条文中增列的各项内容,马上来看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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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域游憩活动管理办法修正重点一次看
如果你想完整了解所有修法细节,可以至公共政策网路参与平台详阅。布鲁与海编群先将修正重点条列如下:
水域游憩活动管理办法修正条文第 16 条
在潜水活动中增列「自由潜水」,并以「不携带供气设备」、「屏息」作为自由潜水定义。
水域游憩活动管理办法修正条文第 17 条
增列从事「自由潜水」活动者,应具有国内或国外潜水机构发给之潜水能力证明。
水域游憩活动管理办法修正条文第 18 条
增列从事「自由潜水」活动者应携带浮力配备,并加入自潜浮台为例;增列「自由潜水」应有熟悉潜水区域且符合前条规定之人员陪同。
水域游憩活动管理办法修正条文第 19 条
增列带客从事「自由潜水」活动者,应持有国内或国外潜水机构之合格潜水教练能力证明;并规范每人每次以指导四人为限,如有符合规定之助教,可增加至六人。
自潜纳入水域游憩活动管理办法,从细节深入探讨
草案预告阶段引起诸多讨论,布鲁与海编群尽可能搜罗各方意见、提供多元视角,邀请海人们共同关注此次修法。
此篇文章,除了询问主管机关交通部观光署,团队透过采访两位自由潜水教练训练官/双系统教练*小明教练、Wayne 教练,借以了解部分资深自由潜水员看法;同时也与多位自由潜水员交流,借以搜集不同意见;并旁听屏东县潜水教练职业工会举办之线上说明会,借以了解部分潜水产业从业人员看法;亦邀访台湾自由潜水发展协会,唯协会婉拒受访并建议以政府单位回应为准。此外,我们也参考研商会议讨论过程、引述部分发言,汇整以下内容。
*注:小明教练为 Molchanovs Instructor Trainer 自由潜水教练训练官、AIDA Instructor Trainer 自由潜水教练训练官、AIDA International Judge 国际裁判,并曾缔造自由潜水恒重双蹼亚洲纪录。
Wayne 教练为 PADI Freediver Instructor Trainer 自由潜水员教练训练官、AIDA Instructor 自由潜水教练、、AIDA International Judge 国际裁判。
自由潜水如何定义

photo credit:简晨宇
预告修正条文以「不携带供气设备」、「屏息」作为定义。对此,小明教练忧心现有定义难以浮潜区分,直言就算以此定义自由潜水,未来相关规范也难以执行;Wayne 教练则认为目前定义合理,已经算是符合国际上各大系统对自由潜水的定义。
在屏东县潜水教练职业工会举办的说明会交流时间,有与会教练提出疑虑:「通常自潜以 Fundive 来说,很少超过十米,很难跟浮潜、海泳区分。」理事长詹皓宇(Ryan)回复,工会也建议用「深度」加以定义自潜,提到可将过去自潜意外发生的深度作为参考,并指出预告中的修正草案定义过于笼统。
交通部观光署景区发展组回复
依据研商会议纪录,考量浮潜、自由潜水及水肺潜水在装备、活动动作上三者之间有很大区别,现行浮潜及水肺潜水主观上应可轻易辨别、无调整,仅针对自由潜水定义及态样研议增修;另外有关是否将「深度」加以定义,考量自由潜水及浮潜皆无明确深度定义,管理机关在实务上较难认定,因此暂无将「深度」纳入条文的规画。
何种「能力证明」会被认可
预告修正条文叙述「应具有国内或国外潜水机构发给之潜水能力证明。」此项衍生出来的问题是,参与课程、未通过考核所取得的学习证明,是否可视为「能力证明」?
小明教练认为此叙述过于笼统,多出各种解读的模糊空间。直觉考核未过,应该不算具有能力证明;不过,小明教练也提出疑问:「那没考过就不能下水、没有机会练习,不就永远都学不会?」
Wayne 教练表示,直觉看到能力证明会认知为「通过测试取得的证明」,他以考驾照为例:「如果你开车路考通过、笔试没过,没有拿到驾照,大家也不会觉得你有能力可以开车上路。」强调学习证明仅用于记录学习进度,让教练可以快速理解学生的学习状态。对于此条用字,Wayne 认为「合格证照」会比能力证明更明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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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yan 提到,考取潜水证照需完成许多堂课程、包含数个能力的训练,若某个能力考核未过,就无法获得证照,「因为即便你只有一个做不到,碰到某些情境你可能就没有处理的能力,就可能会有危险。」因此认为参与课程的「学习证明」不能视同能力证明。
交通部观光署景区发展组回复
目前此条文所述之潜水能力证明包含「学习证明」,是依据《水域游憩活动管理办法》第16条(现为第17条)的立法说明:「本办法所称潜水能力证明包含潜水证照及学习证照等。」
何谓「熟悉潜水区域」
预告修正条文叙述「应有熟悉潜水区域」之人员陪同。小明教练困惑「熟悉是什么?是去过一次、还是十次?」认为太过笼统难以参考执行,他也想问:「如果真的要照这样,是不是就不会有新潜点了?」
Wayne 教练分享他对熟悉的认知,应该要熟悉地形、流向、涨退潮等,当突发状况发生时才能迅速拟定并执行撤离方案。不过考量对于「熟悉」难以取得一致的标准,Wayne 教练建议日后或许可发展认证机制, 例如小琉球大福渔港属于热门潜点,规范出可教学、潜水的范围,将范围内的水文、涨退潮等资讯文字化,透过考试认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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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yan 亦批评「熟悉」没有明确定义;参考修正草案研商会议记录,海洋委员会代表亦曾提出「针对教练是否熟悉该潜水区域,建议可定义更明确。」而同场会议中,亦有团体代表则认为,参考纽西兰针对休闲潜水亦无相关监管,「熟悉潜水区域应属软性提醒」。
交通部观光署景区发展组回复
条文中提到「熟悉潜水区域」且符合前条规定之人员陪同,经过查询此叙述是「水域游憩活动管理办法」中原有规定的架构内容。这次修法只是将自由潜水态样增订、纳管。
另外,有关「熟悉潜水区域」定义疑义,依据研商会议的结论,针对定义部分,会由交通部观光署景区发展组纳入研议,同时参考海洋委员会「海域游憩活动规划与管理指引」,评估订定相关活动管理指引方式,提供各水域游憩活动管理机关参考。
对于「潜伴制」的不同看法
预告修正条文叙述「应有熟悉潜水区域且符合前条规定之人员陪同。」前条规定指的是「应具有国内或国外潜水机构发给之潜水能力证明。」因此,这项条文被解读为「潜伴制」。小明教练与 Wayne 教练都认为,绝大多数人都有「潜伴」观念,却未必能有效落实潜伴制度,强调比起修法更重要的是多投入资源教育、推广潜伴安全制度。
此外 Wayne 教练好奇地问:「你去国外潜旅会想找导潜吗?」他表示多数人的答案是「会」,不过场景换到国内,答案却可能不一样?但如果静下心来想想,「有导潜、没导潜哪个比较安全?」大家心中可能自然浮现答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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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提到,没有人喜欢被说「你们自潜都很危险」,以安全角度来思考,他认为导潜制可能比潜伴制好,若能建立完善规范让导潜能有相对的证书或考核,「毕竟是他的工作,出事他就丢饭碗,他一定会比一般去玩的潜伴还专业谨慎。」不过,他也提到现实面,包含导潜制如何认可、教练是不是导潜、是否需要考导潜,都需要有更多讨论。
Ryan 则指出潜伴与潜伴间不在水域游憩活动责任保险保险范畴,他认为「潜伴制是风险大的作法」,也担心若未来不幸发生事故、责任归属难厘清,也会影响产业发展。
交通部观光署景区发展组回复
有关应有「符合前条规定之人员陪同」,可视为「潜伴制」精神,这项条文也是原本「水域游憩活动管理办法」规定的架构内容,和国际主要潜水发证组织律定的潜水基本安全原则相符,认为相关规定可增加从事水肺潜水及自由潜水活动游客安全性。
水域游憩活动管理办法修正条文预告中,你的看法是?
《国家地理》(National Geographic)曾以专文报导台湾自由潜水热潮与概况,并引述国际自由潜水发展协会(AIDA International)2020 年报告,指出台湾取得自由潜水认证的数量排名全球第二。
自由潜水活动日益兴盛,纳入法规也成现在进行式,尽管修法牵涉众多利害关系者,取得共识并不容易,但若条文有模糊空间,随之而来可能是不同的解读方式,也蕴含更多争议产生的风险。期盼透过充分讨论、促进对话,也能有助于相关办法未来能更顺利上路。
关于这次修法,你有什么想法吗?欢迎到 BlueTrend 蓝色脉动社群网站留言或私讯,与我们分享、交流;也可至公共政策网路参与平台在讨论区留下你的宝贵意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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